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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 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1.3 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3.1.4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 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3.2 鉴定方法
3.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 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2 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3.2.2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 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 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Cu、Du四个等级。
3 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4.1.2 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4.1.2 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包括下列内容:
1)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4)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
6)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7)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2 墙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 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
2)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构件。
4 梁式构件应以一跨、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可取一整根为一个构件。
5 杆(包括支撑)应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构件。
6 板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2)预制板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为一个构件;
3)木楼板以一开间为一个构件。
7 桁架、拱架应以一榀为一个构件。
8 网架、折板和壳应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9 柔性构件应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杆等为一个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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